



企业经营中一定要知道的“知产秘籍”:

一、企业名称、商店商号避免“搭便车”
《商标法》第48条: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,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,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,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。
第57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 (一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 (二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。
第一个案件中,张三在其门头招牌使用知名连锁超市的名字,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,且未经商标权人许可。张三此种行为侵害了知名连锁超市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,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现在不少商店、企业都存在这种“搭便车”的情况,一定要在“起名”时把好关。
二、出售商品要严格审查著作权侵权
《著作权法》第53条第一款规定: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;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,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,予以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、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、工具、设备等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经营额、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,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放映、广播、汇编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。
第二个案件中,版权方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,其权利受法律保护。张三的超市未经版权方许可,销售使用了含有其版权的美术作品的商品,已构成了对版权方著作权的侵害。
在商业交往过程中,存在不少将网上下载图片印制在服装、器物上以提升产品销量的现象,这种行为往往侵害了图片著作权人的权益。因此,在生产、销售环节要慎之又慎,避免“鱼目混珠”。
三、产品包装、装潢要防止“打擦边球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6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: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。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。
《商标法》第57条第2款,第三款规定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;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。
第三个案件中,xx牌蜂蜜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,张三售卖的蜂蜜产品包装印有“xx”字样等可能引起群众混淆造成误认。因此,张三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。
故意混淆与其他知名产品之间的关系固然可能提升一定的产品销量,但也会导致侵权的发生。经营者应当充分注意,“擦边球”不可打,“小聪明”不可耍。
四、商品展示应注意图片侵权问题
《著作权法》第53条第一款规定: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;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,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,予以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、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、工具、设备等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经营额、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,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放映、广播、汇编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在第四个案件中,经比对,张三所售产品使用的宣传图片与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相似,两者的视觉效果亦无实质性差异。张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亦未支付相应报酬,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。据此,张三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。
经营者在展示商品时,喜欢将一些其他的物品、图片一并展示,以体现出更好的使用效果。但是这种宣传方式往往侵害了其他商品、图片的知识产权,如果发生诉讼,对于自身的经营也将产生负面影响,因此在使用相关展示素材时,应当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。
五、对外宣传应注意图片来源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53条第一款规定: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;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,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,予以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、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、工具、设备等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经营额、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,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放映、广播、汇编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在第五个案件中,张三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,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,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,故张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
这是网络传播领域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。人们往往认为,在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上使用网上下载的图片,并标注“图片来源于网络”即可撇清责任,这种想法过于简单。事实上,随意使用网络图片会涉及到侵权的问题,人民法院会根据使用数量、受益情况等因素,判决侵权人支付几千到数万不等的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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